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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内脏器官的解剖及观察,实训报告
将心、肝、胃肠等扒出体腔为便于操作可从食管末端剪断,检查胸腹腔中有无炎症、出血、渗出液等异常变化;再分别检查心、肺、肝、脾、肾、胰、胃、肠、卵巢、输卵管、输尿管、泄殖腔等内脏器官的表面、剖面、黏膜面和内容物的变化,必要时还要检查脑、关节、臂神经丛和坐骨神经丛。并按要求选留有异常、可疑病变的组织器官作病理组织检查和实验室检验。剖检完毕后,将尸体深埋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解剖用具用消毒药水浸泡,操作人员的手彻底清洁消毒。
解剖尸体规则
第一条为便利对人体构造、病理学教学及死因的研究,依据适合现社会风俗习惯的原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高、中级医学院、校及其它高等学校的生物系、体育系在研究人体构造及学生实习时施行。
(二)病理解剖:限于高、中级医学院、校的病理科、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的病理研究室及经各省(市)卫生厅(局)批准有条件进行病理解剖的医疗预防机构作病理研究时施行。
(三)法医剖验: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医学院附设的法医检验机构及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委托的有条件进行法医剖验的医院作死因分析时施行。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进行尸体解剖:
(一)生前有合法遗嘱愿供学术研究的尸体;
(二)无主(包括无亲友及机关认领者)承领的尸体;
(三)在国家医疗机构住院部内死亡,为了研究死因必须进行病理解剖的尸体;
(四)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剖验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
(五)有工业中毒死亡的嫌疑,必须解剖始能确定诊断的尸体。
前款第三、五项的尸体解剖(无论是普通解剖、病理解剖或法医剖验)应以先取得亲属或机关负责人的同意为原则;但涉及刑事案件需要判明死因的法医解剖,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第四条为研究死因,对于无主尸体认为有必要进行病理解剖或法医剖验时,除由政府机关交付者外,解剖单位应当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后经过三小时方可进行解剖。当地公安部门认为必要时,在据报后可以令其停止解剖(附报告书式样①)。第五条各院、校领到为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时,应将尸体保存一个月后始能使用。在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其姓名及通讯地点,应继续保留一个月,并应即时通知尸主,于接到通知后,在限期内来院、校认领。如果交付尸体的机关发现尸体姓名及通信地点,则由该机关径行通知尸主,并同时通知受领该尸体的院、校延长保存期限一个月,听候尸主领取。尸主逾期不来领取时,各院、校须再呈报该管地方公安部门及交付尸体的机关,分别经批准、同意后始可作解剖使用。
各解剖单位在保存或等候认领期间,如尸体有腐败的可能,可注射浸泡剂,在尸主认领尸体时,应给予解释,并保证无偿交还给尸主。第六条进行尸体解剖工作不能早于死者死后二小时,但是为了某种特殊科学研究目的,或在鼠疫、霍乱、天花等烈性传染病流行期间,为了便于早期诊断,以便进行预防措施,亦可提前进行,但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对尸体进行死亡试验,作出确实的死亡诊断,并负责签字证明。第七条有关法医上检验死因的剖验,须会同检察或公安人员进行。第八条普通解剖、病理解剖或法医剖验的尸体在学术上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酌留适当部分作为研究之用。
前款病理解剖或法医剖验的尸体在酌留适当部分时,以尽量保持外形为原则,但有损毁外形的必要时,除无主承领者外,须征得其家属或机关负责人的同意。第九条尸体剖验后,如发现其死因为鼠疫、霍乱、天花等烈性传染病,或中毒、他杀或自杀,应于确定诊断后12小时内报告当地有关主管机关。第十条执行普通解剖及病理解剖的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医院或防疫机关须备解剖簿,登记下列事项:
(一)尸体编号、姓名、年龄、性别、籍贯;
(二)尸体来历;
(三)付解剖原因;
(四)解剖年、月、日;
(五)解剖人姓名;
(六)解剖后处置。
但无法知其姓名、籍贯者,第一项可仅列编号、性别及年龄的约略估计,其余填未详字样。
凡来历不明的无主尸体,解剖前应拍正面二寸上半身照片三张,以两张为存卷及招领之用,一张粘于解剖簿上面。第十一条为了鼓励人民死后献身于解剖研究工作,凡生前有合法遗嘱死后献身于解剖者,由解剖单位报请当地卫生机关采取通报或某些适当的方式加以表扬。对于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病死体,在国家医院内死亡并进行解剖时,经家属申请和医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减少或免于支付死者生前的医药费用。第十二条经执行普通解剖及病理解剖的尸体,除有亲属或机关负责人领回外,解剖的学校、医院、研究机构或防疫机关应妥为处理或殓葬,殓葬时应加标记。
法医学尸检手册
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整个法医病理学检案和鉴定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在进行尸体检验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方可有条不紊,顺利进行。?
1.了解案情 主要进行案情调查,向死者家属、单位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种族、住址及文化程度等一般情况,了解生前病史、发案经过、死亡过程、损伤及发现尸体的经过和要求尸检解决的问题。以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拟订将要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的具体方案与步骤,分析将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2.器材准备 应备有尸体解剖用的各种器械和用具,如刀类(脑刀或器官刀、软骨刀、截断刀、解剖刀等)、剪类(肋骨剪、骨剪、肠剪、眼科剪、钝头剪、尖头直剪和弯剪等)、镊子(有齿和无齿镊)、钳子(咬骨钳、直的和弯的血管钳)、锯类(板锯、脊柱锯)、铁锤、“丁”字凿、骨凿、缝针、缝线、探针、量尺、量杯、量筒、长柄水勺、液体吸取器、注射器和针头、天平、称、盆或盘、头颅固定器、木枕、海绵或纱布、测量器等,以及清理尸体检验器材用的工具,并备足盛装各种物证、检材标本的器皿、瓶、袋,这对外出尸体检验和尸体发掘尤为重要。其他如福尔马林、消毒药品、温度计、放大镜、显微镜、手摇钻、滤纸、PH试纸和血液试验用品、毒物预试用品、指纹擦印纸、指纹擦印盒以及照相机、录音机、录象机等。如果怀疑尸体内有某种异物,或者为查明尸体内骨折的形态,应用X线检查。
3.其它 如冰冻尸体须酌情先行解冻。有关照明、避雨及交通工具的准备等。对于烈性传染病的尸体,还应注意防护措施的准备等。?
家禽尸检记录
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对动物尸体进行处理的常见方法有掩埋处理法、焚化处理法、化尸井处理法、化制法、生物发酵法和堆肥法等。(1)掩埋处理法是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人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的动物,而且掩埋深浅问题容易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掩埋基地处理程序繁杂。掩埋法是小型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处理病死动物采用的办法。(2) 焚化处理法是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对发生疫情的病死动物一般采用此方法。焚化法会产生浓烟、臭味,严重污染环境,同时收集运送又容易传染疾病,所需燃料费用成本高。(3) 化尸井处理法是利用建立的化尸窖,将动物尸体投人化尸窖并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但化尸井处理法会产生恶臭、血水,容易造成地下水源污染及滋生病媒破坏土壤,处理所需时间长。(4)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此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安全性问题。(5) 生物发酵法将病死畜禽投进沼气池、化粪池,利用生物发酵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大中型规模养殖场一般采用此法。(6) 堆肥法是将病死畜禽、垫草、秸秆和水按照一定比例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堆肥发酵处理。堆肥法具有以下优点:能够生产出颇有价值的产品——肥料,这种肥料是一种无臭的、有弹性的、类似于腐殖质的物质,可以用于土壤调节,作为园艺用土;可以消灭疫病,生物安全性增加;不产生臭气和污水,有利于保护环境;需要较少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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